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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利luck登陆天下农奴制的简史

发布日期:2025-03-16 14:28:17 点击次数:

  H. de Vielcastel 从欧洲图书馆的原始文献中收集的六世纪至十二世纪奴隶或农奴的服饰。/ 维基共享资源

  农奴制是封建制度下不自由的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特别是与庄园制有关。农奴制是农奴在地主的田地里劳动,以换取地主的保护以及在其租赁田地里劳动的权利。它是一种奴役或变相奴隶制,主要是在欧洲中世纪后期发展起来的,由罗马帝国晚期的农业奴隶制演变而来,在中世纪的欧洲盛行一时,一直持续到 19 世纪。在中国、日本、印度、前哥伦布时期的墨西哥和其他地方,农奴制也与封建制一起出现。

  农奴制不仅涉及田间劳作,还涉及各种与农业相关的工作,如林业、采矿、运输(包括陆路和河运)、手工业,甚至生产。庄园是这一时期社会的基本单位,领主和农奴在法律、经济和社会方面都受到约束。农奴是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劳动者,是封建社会最底层的社会阶层。农奴也被定义为地主对其劳动力拥有财产权的人。

  文艺复兴之后,农奴制在西欧大部分地区变得越来越罕见,但在以前不太常见的中欧和东欧却日益强大。在英国,农奴制在法律上一直持续到 16 世纪,在法国则持续到 1789 年。在 1799 年之前,苏格兰一直有土生土长的农奴,直到 1799 年,以前被置于农奴制下的煤矿工人获得解放。在东欧,农奴制度一直持续到 19 世纪中叶。在奥匈帝国,农奴制一直持续到 1848 年,直到 1861 年才在废除。

  虽然农奴制的结束意味着自由,但在许多情况下,向新社会秩序的过渡远非一帆风顺。当权者往往 “解放 ”了农奴,却不关心他们的福祉,只关心自己的处境。仅仅打破存在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制度并不一定会带来积极的进步。农奴制及其所有问题的终结只是建立和谐公正社会的一步。

  安德烈亚斯-彼得-伯恩斯托夫和丹麦弗雷德里克六世。庆祝废除农奴制的雕刻细节,约 1800 年/哥本哈根国家博物馆,维基共享资源

  农奴一词源于中古法语 “serf”,可追溯到拉丁语 servus,意为 “奴隶”。在古代晚期和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现在所说的农奴通常用拉丁语称为 coloni(单数 colonus)。随着奴隶制的逐渐消失,这些农奴的法律地位与殖民地农奴几乎完全相同,这个词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变成了现代的 “农奴 ”概念。农奴制与奴隶制的区别在于:农奴拥有一种公认不可侵犯的习俗所赋予的权利;社会结构使农民以群体而非个人的形式受奴役;农奴通常可以将耕种土地的权利传给儿子。

  庄园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农民几乎完全服从于地主的经济权威和管辖。然而,并非所有农民都完全隶属于农奴制。

  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大量土地属于教会,其他土地则归私人所有。小土地所有者生存所不可或缺的是公有土地(法文为 Allmende),即用于耕种和饲养牲畜的集体耕地和林地。

  土地所有者包括贵族、教会和皇室。农奴被允许耕种某些地块,以换取一定比例的产品。虽然大多数农奴是农民,但也有一些是手工业者,如铁匠或磨坊主。在大多数农奴制国家,农奴在法律上是土地的一部分,如果土地被出售,农奴也会随之被出售。中世纪的庄园由地主、骑士或男爵居住的庄园和农民居住的村庄组成。这些房屋实际上是用木梁、泥土和稻草搭建的单间小屋。在冬季,农家牲畜(山羊、绵羊、鸡、鹅,通常还有牛)可以睡在里面取暖。

  农奴的生活非常艰苦。领主需要维护其权威,以维持社会结构。祭司是乡村生活的基石,社区的所有成员都要依靠他进行宗教教育和履行义务。牧师可以 “宣布[农奴的义务],对社会的意义大于对耕作者的意义;这种完全的奴役对每个人都是有益的。”[1] 领主和牧师如果能够坚持认为农奴的作用对于社会的生存确实是必不可少的,而且非常重要,往往会使这种制度得以延续。

  农奴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与男爵或骑士大致相同。农奴的地位是,作为保护的回报,他将居住在领主拥有的一块土地上并耕作。因此,庄园制度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互惠关系。当时的理论依据是,农奴 “为所有人工作”,骑士或男爵 “为所有人战斗”, “为所有人祈祷”;因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农奴比其他人工作得更辛苦,吃得最差,工资最低,但至少他有自己的位置,而且与奴隶制不同,他有自己的土地和财产。庄园主不能像罗马人出售奴隶那样出售农奴。另一方面,如果领主决定出售一块土地,与这块土地相关的农奴也会随之前往,为他们的新领主服务。此外,农奴不能擅自放弃自己的土地,也不能将其出售。

  古代就有类似农奴制的社会制度。古希腊城邦斯巴达的无业游民的地位类似于中世纪的农奴,古罗马在政府土地上劳作的农民的状况也类似于农奴。这些被称为 “佃农 ”的罗马农民可能就是农奴的前身。入侵罗马帝国的日耳曼部落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富有的罗马人成为地主,但保留了经济制度本身。

  然而,中世纪农奴制线 世纪左右卡洛林帝国的解体。这个统治了西欧大部分地区 200 多年的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部分地区长期没有强大的中央政府。在此期间,强大的封建领主鼓励建立农奴制,以此作为农业劳动力的来源。事实上,农奴制反映了一种相当普遍的做法,即大地主保证其他人为养活他们而工作,并在这样做的同时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压制其他人。在整个中世纪,这种安排提供了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然而,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大部分地区在内的欧洲部分地区从未采用包括农奴制在内的许多封建制度。

  中世纪后期,农奴制在东欧蔓延的同时,也开始在莱茵河以西地区消失。这是造成东欧和西欧社会和经济深刻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西欧,强大君主的崛起、城镇的兴起以及经济的改善在 13 和 14 世纪削弱了庄园制度,农奴制在文艺复兴之后已经很少见了。

  由于西欧国家的经济、人口和规范领主与佃户关系的法律发生了变化,西欧的农奴制在 15 世纪和 16 世纪基本终结。为了放牧和扩大耕地面积而圈占庄园田地,使得农奴在空地上耕种小块土地的经济对地主的吸引力下降。此外,越来越多地使用货币使农奴的佃农耕作变得不那么有利可图;现在,领主只需花费比养活一个农奴少得多的钱,就可以雇用技术更熟练的工人,并以现金支付工资。有偿劳动也更加灵活,因为只有在需要的时候才能雇佣工人18新利luck综合

  与此同时,农奴和农民日益加剧的和起义,如 1381 年英格兰的泰勒起义,给贵族和神职人员施加了改革制度的压力。因此,农奴和农民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满足,新的土地租赁形式逐渐建立起来,个人自由也得到了加强。农奴制衰落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工业发展,特别是工业。随着工业利润的不断增长,农民希望搬到城镇,以获得比在田间劳作更高的工资,而土地所有者也投资于利润更高的工业。这也导致了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

  谷物赚钱(上图),谷物不赚钱(下图)。 这两张图片说明,在波兰-立陶宛联邦,农业曾经给贵族(szlachta)带来巨大利润,但从 17 世纪下半叶起,农业的利润变得越来越低。/托伦地区博物馆,维基共享资源

  在这些国家中,许多国家在十九世纪初拿破仑入侵时废除了农奴制。直到 1861 年 2 月 19 日,农奴制在俄罗斯大部分领土上仍然存在,但在俄罗斯波罗的海省份,农奴制已于 19 世纪初被废除(《俄罗斯农奴制改革》)。俄罗斯的农奴制也许是东欧经验中最值得注意的,因为它从未受到德国法律和移民的影响,农奴制和庄园主制是由王室(沙皇)而非贵族强制推行的。

  在欧洲之外,包括亚洲大部分地区在内的其他一些地区也建立了封建社会,其中一些虽然不尽相同,但也纳入了农奴制。根据约瑟夫-R-斯特雷尔(Joseph R. Strayer)的研究,拜占庭帝国、伊朗、古美索不达米亚、埃及(第六至第十二王朝)、穆斯林印度、中国(周朝、汉末、(13 世纪-1959 年)和清朝(1644-1912 年))以及幕府时代的日本都存在封建制度。被认为是最后一个废除农奴制的地方,时间是 1959 年。

  自由人成为农奴通常是迫不得已。有时,自由人或所有者会受到当地男爵强大的物质和法律力量的威慑而成为农奴。通常情况下,几年的歉收、战争或强盗行为会使一个人无法自食其力。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与领主讨价还价。作为保护的交换条件,领主需要以支付报酬和/或劳动的方式提供服务。这些交易在一种被称为 “束缚 ”的仪式中被正式确定下来,在这种仪式中,农奴将自己的头颅放在领主的手中,这与 “致敬 ”仪式类似,在 “致敬 ”仪式中,附庸将自己的双手放在领主的双手之间。这些誓言使领主与他们的新农奴建立了联系,并概述了他们的协议条款。七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 “效忠誓言 ”中写道:

  奉圣殿为圣的主之名,我将忠实于 N,按照上帝的法则和世界的秩序,爱他所爱,避他所避。我也决不会用意志或行动,通过言语或行为,做出任何令他不悦的事,条件是他必须按照我应得的来对待我,他必须按照我服从他、选择他的意愿时我们之间的约定来履行一切。

  成为农奴是一种承诺,它涉及农奴生活的方方面面。此外,农奴制是世袭的。通过承担农奴义务,农奴不仅约束了自己,也约束了他们未来的所有继承人。

  农民阶级通常被细分为更小的类别。这些阶级之间的区别往往没有不同名称所显示的那么明显。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分为两类--自由民和村夫。不过,半村夫、农夫或家庭主妇和奴隶在工人中所占的比例也很小。

  自由民基本上是支付租金的佃农,他们对领主几乎没有任何服务。在十一世纪英格兰的部分地区,这些自由民只占农民人口的 10%,在欧洲其他地区,他们的人数也相对较少。

  平民是中世纪最常见的农奴类型。与奴隶相比,农奴拥有更多的权利和地位,但也受到一些法律限制,这些限制将他们与自由民区分开来。平民一般租住小房子,有的有土地,有的没有土地。作为与地主签订的合同的一部分,他们需要用部分时间耕种地主的田地,其余时间则耕种自己的土地。与其他类型的农奴一样,他们也需要提供其他服务,可能是在金钱或货物的租金之外。这些服务可能非常繁重。乡村佃农被束缚在土地上,未经领主同意不得离开。但在其他方面,他们在法律面前是自由人。与奴隶不同,乡村佃农一般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与其他形式的农奴制不同,村役使在西欧封建制度中最为常见,那里的土地所有权源于罗马法。

  欧洲中世纪存在着各种类型的农奴制。半农奴只得到一半的自用土地,却要向领主支付全部的劳动力,这往往迫使他们将自己的劳务出租给其他农奴,以弥补这一困难。不过,农奴关系并非纯粹的剥削关系。在中世纪,土地是温饱和生存的保障,而成为村奴则是获得土地的保证。即使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地主也很少驱逐村佃农,因为他们的劳动很有价值。与流浪者、奴隶或无地劳工相比,成为村佃农要好得多。

  在许多中世纪国家,乡村居民可以通过逃到城市并在那里生活一年以上来获得自由;但这一途径涉及到失去土地和农业生计,除非地主特别暴虐或村里的条件异常艰苦,否则这个代价是令人望而却步的。新到城市的流浪者有时会为了生存而走上犯罪道路,这就是 “恶棍 ”一词的现代含义。

  农夫(Cottars 或 cottagers)是农奴的另一种类型,他们没有可耕种的土地。他们的全部时间都花在耕种领主的田地上。作为回报,他们可以得到自己的小屋、花园和领主的一小部分收成。

  最后一种农奴是奴隶。奴隶从庄园中获得的权利和利益最少,得到的报酬也最少。他们不拥有土地,只为领主工作,依靠领主的捐赠生存。证明存在奴役安排总是符合领主的利益,因为这样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费用和税收。在当时的许多庄园法庭案件中,男子的法律地位都是首要问题。

  一般的农奴(不包括奴隶或农夫)以按季节提供适当劳动的形式缴纳费用和税款。通常情况下,每周有一部分时间专门用来耕种领主的田地(庄园)、收割庄稼、挖掘沟渠、修理栅栏,还经常在庄园里干活。领主的领地不仅仅包括田地: 它包括所有放牧权、林产品(坚果、水果、木材和森林动物)以及溪流中的鱼类;领主对这些东西拥有专有权。农奴的其他时间则用来照料自己的田地、庄稼和牲畜,以养家糊口。在一年中的正常时间里,大部分庄园工作都是按性别划分的;但在收获季节,整个家庭都要下地干活。

  徭役或徭役劳役是一种每年向君主、臣子、领主或庄园主缴纳的劳役税。它被用来完成皇家工程、维护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维护封地提供劳动力。

  农奴生活的艰难之处在于,他为领主工作的时间与他在自己土地上的工作时间重合,并且优先于他在自己土地上的工作: 领主的庄稼可以收割了,他自己的庄稼也可以收割了。另一方面,农奴可以期待在服役期间得到丰盛的食物;在收割和播种期间不为农奴提供丰盛食物的领主是很可怜的。作为在领主财产上工作的交换,农奴享有某些特权和权利。他们可以采集领主森林里的枯木。农奴可以付费使用庄园的磨坊和烤炉。

  除了服役,农奴还需缴纳一定的税费。税费是根据农奴土地和财产的评估价值计算的。费用通常以食品而非现金的形式支付。农奴收获的最好的小麦总是归地主所有。在大多数情况下,农奴禁止在领主的土地上打猎。复活节周日,农户家中会多欠一打鸡蛋,圣诞节时还会多欠一只鹅。当家庭成员去世时,庄园要为死者的劳务费支付额外的税款。任何希望与庄园外的农奴结婚的年轻女子都必须为损失的劳动力支付一笔费用。在战争或冲突时期,法律是否可以要求农奴为领主的土地和财产而战,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在其限制条件下,农奴有一定的自由。尽管人们普遍认为农奴 “只拥有自己的肚子”,甚至他的衣服在法律上也是领主的财产,但农奴仍然可以积累个人财产和财富,有些农奴甚至比他们的自由邻居更富有,尽管这只是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富裕的农奴甚至可以购买自由。

  农奴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他们认为合适的作物(在合理的范围内,农奴的税款通常必须用小麦来支付,而小麦是出了名的难种作物),并在市场上出售剩余的作物。他们的继承人通常有继承权。

  地主不得无故剥夺农奴的财产,并应保护他们免遭不法之徒或其他领主的掠夺,在饥荒时期,地主还应为他们提供救济。

  农奴制的具体情况因时代和地区的不同而大相径庭。在一些地方,农奴制与各种形式的税收合并或交换。

  所需的劳动量也各不相同。例如,在波兰,13 世纪的农奴制为每年几天;14 世纪为每周一天;17 世纪为每周四天;18 世纪为每周六天。波兰早期的农奴制主要局限于王室领地(królewszczyzny)。

  有时,农奴在发生冲突时充当士兵,可以因作战英勇而获得自由,甚至被授予爵位。在其他情况下,农奴可以购买自由,被开明或慷慨的主人赎身,或者逃到城镇或新定居的土地上,在那里很少有人过问。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 在英国,一个农奴只要逃到一个特许城镇并躲过一年零一天的追捕,就能获得自由。

  在俄罗斯,伊凡三世的法典《苏德布尼克》(1497 年)限制了农民的流动性。他们离开主人的权利仅限于所谓的尤里节(11 月 26 日)前后一周的时间。1597 年的诏书规定了农民离开主人的临时禁令(Заповедные лета,或称禁令年)和后来的无限期禁令,同时还规定了所谓的固定年限(Урочные лета,或称urochniye leta),或寻找离家出走农民的五年期限。后来又延长到十年。

  在,估计 125 万总人口中约有 70 万人的大部分农村人口在 1953 年还是农奴。在本质上属于封建制度的土地上,他们只能分到一小块土地种植自己的粮食,大部分时间都在为寺庙和个别高级或世俗贵族劳动。不过,戈尔茨坦指出,并非所有农奴都一贫如洗,有些农奴可以积累相当多的财富,甚至拥有自己的土地。[3]

  农奴的次等地位有几种类型,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是 “人的租约”,它使农奴获得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因为尽管保留了领主的概念18新利luck登陆,农奴却不受土地财产的约束。 [4] 在中国接管和逃往印度之后,党政府开始废止农奴制,允许农奴种植自己的庄稼和蔬菜。

  农奴制的终结:1762 年的德国 “Freilassungsbrief”(结束农奴制的信函)/维基共享资源

  农奴制在中世纪逐渐式微,尤其是在黑死病导致农村人口减少、工人议价能力增强之后。此外,许多庄园的领主也愿意(有偿)为他们的农奴赎身(“释放”)。

  到 1500 年,作为一种个人身份,农奴制在英格兰已基本消亡,但农奴占有的土地(除非被授予土地使用权)仍由此后被称为 “副本占有租约 ”的方式持有,这种租约直到 1925 年才被废除。在中世纪晚期,农民的导致了针对地主的暴力事件的爆发。1381 年 5 月,英国农民因议会向他们征收重税而起义。大约在同一时期,卡斯蒂利亚、德国、法国北部、葡萄牙和瑞典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虽然这些农民起义通常都取得了成功,但通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改变法律制度。法国于 1789 年 8 月 11 日颁布了 “废除封建制度法令”。该法令彻底废除了庄园制度。

  废除封建制度的开始标志着欧洲进入了一个快速变革的时代。国家征收的税收取代了领主征收的劳役税。在 18 世纪后期开始的圈地运动中,各领主放弃了前几个世纪的露天耕作,而将所有最好的土地据为己有,并 “解放 ”了农奴,这种地位上的变化很可能使农奴制成为许多农民家庭梦寐以求的生活方式。

  虽然农奴制在中世纪就开始在欧洲衰落,但它要经过数百年才能完全消失。此外,人们还将工业时期工人阶级的斗争与中世纪农奴的斗争相提并论。农奴制是人类历史上司空见惯的一种制度,但其性质并不总是相同的。在当今世界的部分地区,强迫劳动仍在使用。

  3.梅尔文·C·戈尔茨坦,《现代史,1913-1951:教国家的灭亡》(加州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5页)。

  4. Melvyn C.Goldstein,“农奴制和流动性:对传统社会中‘人类租赁’制度的考察”,《亚洲研究杂志》30,(3)(1971年5月):521-534。

  ·布洛赫,马克。封建社会,第一卷:依附关系的增长。由L.A.Manyon翻译。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4年。

  ·波纳西,皮埃尔。从奴隶制到欧洲西南部的封建主义。由Birrell Jean翻译。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1年。

  ·弗里德曼、保罗和莫尼克·布林(编辑)。北欧和中欧的奴役形式。衰落、抵抗和扩张。布雷波尔斯出版社,2006年。

  ·弗兰岑、艾伦·J和道格拉斯·莫法特(编辑)。工作的世界:中世纪英格兰的奴役、奴隶制和劳动。格拉斯哥:Cruithne出版社,1994年。

  ·戈尔茨坦,梅尔文C.现代史,1913-1951:国的灭亡。加州大学出版社,1991年。

  ·斯蒂芬·D·怀特:《重新思考中世纪早期欧洲的亲属关系和封建制度》,第2版。佛蒙特州伯灵顿:阿什盖特-瓦里翁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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